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西樵一企业被判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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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超限超载被查,源头治理一抓到底
案件简介:

调查与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已经违反道路运输条例,7辆车中,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百吨王”(车货总重超100吨)就有3台,根据该案件的事实,处以罚款3万元的顶格罚款。
典型意义:
源头治超是治超工作重要环节,只有“管”好了源头,治超工作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遏制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才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道路安全风险,保护路产路权,保持健康有序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所以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强化自省自警和危机意识,落实企业源头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