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西樵一企业被判30000元罚款!
南海西樵 2022-11-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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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超限超载被查,源头治理一抓到底


案件简介:

2022年7月24日晚上,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及南海区交通、交警部门等治超执法部门市、区两级联动,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当晚行动中,在西樵辖区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7辆,其中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百吨王”(车货总重超100吨)3台,全部为装载泥土的货运车辆经过执法人员对违法车辆驾驶员调查询问得知,其中5台超限超载车辆货物装载源头同属于西樵某陶瓷原料公司。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上述5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线索材料,货物装载源头迅速被锁定为西樵某陶瓷原料企业。8月3日上午,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南海综合执法支队到西樵镇某陶瓷原料公司开展源头溯源案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出示了相关案件材料和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在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承认上述车辆都是在该企业一次性装载货物出场的。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第40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超限运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已经违反道路运输条例,7辆车中,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百吨王”(车货总重超100吨)就有3台,根据该案件的事实,处以罚款3万元的顶格罚款。

典型意义:

源头治超是治超工作重要环节,只有“管”好了源头,治超工作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遏制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才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道路安全风险,保护路产路权,保持健康有序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所以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从业人员学习培训,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强化自省自警和危机意识,落实企业源头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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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樵镇司法所、交通西樵分局
编辑 | 林婉妍
审校 | 何锦婷  杨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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