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餐饮经营者排放油烟浓度超标将面临罚款
在大良 2022-11-14 18:36

近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大良某饮食店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油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经检测,该店铺排放油烟浓度的平均值为22.4mg/m³,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4mg/m³(国家油烟排放标准为2mg/m³)。

经过立案查处、调查询问、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检测等程序,确定当事人油烟排放超过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在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后,依法按程序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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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顺德作为“世界美食之都”,餐饮文化是居民百姓不可或缺的生活服务行业,但不按规定进行油烟直排、超时经营导致噪音扰民、违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问题,极大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

餐饮单位在满足人们“舌尖”上需求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履行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共同为改善大气环境而努力。

来源:大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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