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薅羊毛”可能违法!
在大良 2022-11-11 21:45

“薅羊毛”最初是对“精明消费”现象的一种打趣说法,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消费至上理念的全面侵袭,以“薅羊毛织毛衣”为获利目标的“羊毛党”大量出现。“薅羊毛”的行为方式也愈加多元复杂,不少人开始游走在违法犯罪的灰色边缘。

普法君,最近某品牌商搞周年庆,在各大电商平台都推出了电子优惠券、折扣卡、兑换券、满减等活动,价格真的很实惠!

是呀,商家通过这种营销手段,让客户感到实惠的同时也能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有些精明的网友还发现了这些平台之间存在漏洞,能通过一系列操作使各平台的优惠无限叠加,甚至能实现0元购!有些网友还专门建了“薅羊毛”的福利群分享各自的经验。不得不佩服广大网友“薅羊毛”的能力。

请注意了,以这种方式“薅羊毛”,可能违法哦!

这不是商家自己的漏洞吗?怎么还违法了呢?

请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在校大学生徐某利用某快餐品牌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数据不同步的漏洞,骗取兑换券或取餐码,还将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除了自己这样操作外,徐某还将犯罪方法传授给同学,造成该快餐品牌公司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查明,徐某明知该快餐品牌公司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存在数据不同步的漏洞,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进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徐某传授他人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最终,徐某等五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看来消费者“薅羊毛”还需有度,不然像上述案例中的徐某,因“薅羊毛”过度踩了法律红线,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就得不偿失了!

普法君在此也提醒各大企业,“薅羊毛”仍需防患于未然。无论是系统漏洞,还是营销策略失误,都应该及时排查、进行调整,以免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授犯罪方法罪】

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指导:区普法办、区司法所

来源:大良普法办、大良司法所   

撰稿: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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