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您有一份“双十一”消费“贴士”请查收!
佛山司法 2022-11-11 19:51

“双十一”已至

大家的尾款都已经付完了吗?

如果不想购物

可以让商家直接退定金吗?

大家能否成功区分“定金”和“订金”呢?

倘若购物获得的“赠品”有质量问题

商家却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怎么办?

一起听听律师怎么说吧~

 

除此之外

大家在购物时还要注意哪些内容呢?

01

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条件退货

网络交易有后悔权,是因为网络交易不像实体店可以货比三家,可能存在色差或是网络技术手段的影响,加上部分网络欺诈现象的存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可能受到影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敢于放心买,也能促进网络购物,有利于网店卖家开展经营。

但是

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条件退货

以下商品不能随意退货

⬇⬇⬇

01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02

鲜活易腐的商品;

0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04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以上商品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0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0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0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并且,我们在退货时,应当保证退货的商品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了商品完好的标准。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商家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一般情况下,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02

标价不明,商家先涨价后降价怎么办?

商家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但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7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还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同时,《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还明确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3类情形

(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商家应当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海普法

佛山司法微信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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