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空坠物搭建雨棚?拆拆拆!
佛山城管执法 2022-11-1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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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雨棚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洪某的房屋位于西南街道某楼盘,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其搭建雨棚的行为属于构筑物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其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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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违法搭建的构筑物应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认定,洪某搭建的雨棚属于《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应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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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提出的出于安全防护原因搭建雨棚,不能成为其进行违法建设的免责事由。


为预防高空抛弃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发生,洪某采取物理措施建设防护雨棚。该行为看似有其合理性,但是任何建设行为都必须合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我们既要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也要坚定地遵守法律,不可偏废。洪某单方面强调维护安全的必要性,看似合情合理,实则以违法手段对抗高空抛物、坠物等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应为法律和法理所禁止。


近年来,市民在一楼花园或者二楼平台搭建建(构)筑物违法行为多发。这主要原因有:一是开发商诱导违建。一些物业小区在销售时,把一楼或二楼平台“销售”给购买人,并承诺可以加建,诱导购买人进行违建。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放纵违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违建情况管理不严,甚至收取业主一定的费用后,放纵支持业主进行违建。三是业主利用违建违法扩大使用空间,实现多占多用。


洪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其典型意义在于对该类看似合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定性:无论居于何种理由,建设行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行为也向市民提出警示:开发商销售时的使用、搭建承诺,不能成为对抗法律的理由;若市民以“购买”花园、平台为理由进行违法搭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佛山城管执法编辑部

来源:三水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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