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宣传月:消防普法系列
在大良 2022-11-08 19:42

2022年11月9日第31个

全国消防日

抓消防安全 保高质量发展

11月消防宣传月

一年一度的消防宣传月到来啦!

今年11月份是全国第31个

“119”消防宣传月

主题是“抓消防安全,保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虽然并不如刑法、民法等为大家所熟知,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不留心就可能违法,从而导致安全隐患甚至事故的发生!

本期普法君将通过以下“反面典型”案例,带领大家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1

乱抛烟头引起火灾,违法!

杭州市萧山区蜀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一住户阳台上晒着的棉被突然起火,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民警调取监控很快确定了起火原因,一名男子在阳台抽烟,随后把烟头抛下,落在棉被上导致起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抛烟头的男子因过失引起火灾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

破坏火灾现场,违法!

深圳市宝安区某商铺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扑救,拉起警戒线、张贴封条,公告群众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次日上午,宝安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民警对火灾现场勘查时发现,现场警戒线、封条均已被人为破坏。经调查,刘某、曾某、吴某三人在火灾当晚擅自更换电线线路,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刘某涉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某、吴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3

堵塞疏散通道,违法!

2022年8月17日,古山镇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古山镇古山四村经纬东路xx号有堵塞疏散通道行为,当事人吴某在小吃店一楼至二楼的楼道上堆放饮料、方便面、快递盒等杂物,堆放物品约占楼道宽度的三分之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吴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4

入户充电,违法!

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租户张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楼上5人死亡。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室内直接或以“飞线”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重大火灾,造成五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消防安全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消防问题是我们生活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每一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时值火灾多发季节,

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

就是学会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第11个全国消防日 

抓消防安全  保高质量发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

第二十五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指导:区普法办、区司法所

来源:大良普法办、大良司法所   

撰稿: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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