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佛山一企业不按规范管理危废,被罚10万元




生态环境部门最终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立案处理,处以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完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工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
危废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及时制定年度管理计划和
完成年度申报工作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