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高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开展2007年前历史已建成宅基地房屋补办审批工作。
补办登记的范围
申请补办登记主体资格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办手续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01
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02
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03
补办登记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区农村2007年前历史已建成宅基地房屋补办登记工作。
(一)依法处罚的原则
1.宅基地于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期间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且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缴纳每平方米10元的违法用地罚款并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可予以确权登记。根据执法事项事权下放的原则,违法用地罚款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开罚票据执行。
2.宅基地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地上房屋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不再进行违法用地罚款。
(二)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1997年5月18日之前已建成的宅基地房屋不受“一户一宅”的原则限制;1997年5月18日之后已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满18周岁子女(即1989年前出生的)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三)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先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办理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用地标准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
1987年1月至2006年7月31日,荷城街道中心城区的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以下,其他区域为120平方米以下。
2006年8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荷城街道中心城区的用地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下,其他区域为120平方米以下。
以上用地面积标准以房屋建成日期计算,如村集体已制定宅基地《村规民约》的,除缴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外,还需要按照《村规民约》约定的价款补交有偿使用费给村集体。
补办审批工作流程
01
提出申请
各镇政府(街道办)农业农村办收件窗口统一办理1987年至2007年已建成宅基地房屋补办审批手续的业务。由村民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等(如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02
村级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人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为原村民、本户详细人数、宅基地使用是否超标、宅基地建成房屋时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出具“一户一宅”、《村规民约》证明等材料,再由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送房屋所在村(居)委会审核。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材料、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按《村规民约》等方面执行,并在《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之后由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送镇政府(街道办)农业农村办收件窗口统一办理。
03
镇街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农业农村办收件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审批业务时限为30个工作日以内,窗口收件后派发镇街自然资源管理所、农业农村办审核。
镇街农业农村办收到派件后,负责组织现场踏勘核查,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上予以张榜公布15个自然日。公告期间存在争议的,镇街农业农村办会商房屋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新审核。重新审核不通的,镇街农业农村办退回业务受理窗口作退件处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重新审核通过的,镇街农业农村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建房时间、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是否需要进行违法用地处罚等审核。如需进行违法用地处罚的,由镇街农业农村办通知申请人缴纳罚款并开具缴款凭证。
缴纳罚款后,由镇街农业农村办进行复核并出具办理意见,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批。审核同意后,镇街农业农村办要填写《各镇街2007年前历史已建成宅基地房屋补办手续审批情况汇总表》,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04
登记发证
待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凭审批材料向镇街自然资源管理所申请补办登记发证,审批材料连同不动产申请资料由自然资源分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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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农业农村
编辑:曾锦峰
审校:严深善、陈建红、李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