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佛山市帝凰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雨涵、朱惠艳、孙春洋、芦雪婷、黄素芳、张伊琳、王玥茹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七案(佛劳人仲案字〔2022〕264-27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劳人仲案字〔2022〕264-270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相关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雨涵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朱惠艳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确认申请人孙春洋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确认申请人芦雪婷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确认申请人黄素芳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5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确认申请人张伊琳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确认申请人王玥茹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八、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吴雨涵支付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25日的工资3500元。
九、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朱惠艳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2日的工资7994.6元。
十、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孙春洋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25日的工资3269.2元。
十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芦雪婷支付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25日的工资2400元。
十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素芳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27日的工资5763.4元。
十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伊琳支付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24日的工资9046.15元。
十四、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玥茹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16日的工资8400元。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七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联系人:查先生,联系电话:0757-83213145。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编辑|佛山人社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