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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在广东梅州梅县区某店铺
一楼充电的电动车突发爆燃
监控显示
短短2分钟内
电动车连环爆炸十余次
随后店主使用灭火器灭火
不料电动车再次燃爆
火花碎片喷出店外
消防人员到场后
用时一小时将火势控制
所幸
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今年7月1日起
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作出多项创新规定。
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否则
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电动车火灾频频发生
如何预防电动车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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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郑重提醒!
为了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定不要把电动车或者电池
带入电梯或停在楼道、楼梯间!
安全第一!





素材来源:梅州消防、央视新闻、广东消防
魅力北滘编辑小组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