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将依法处罚,4月30日前佛山现有排污单位应尽快完成登记
佛山日报讯 记者岑雪莹报道:记者17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4月30日前,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无证排污最高将面临责令停业、关闭处罚。
当前,佛山正开展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其中,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外,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此外,新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并完成排污单位填报及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将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