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防控•禅城14丨依法防疫,这些法律知识要了解!
佛山日报 2020-02-1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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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汇总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问。本报节选了其中五问,供读者了解。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地案例

案例一

微信上叫卖口罩实为诈骗 3人落网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郭美欢 通讯员胡荧彬、张馨媛报道: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口罩成了“紧俏货”。有不法分子就通过网络宣称有大量存货,先收钱后发货。然而钱一到手,就把买家拉黑。近期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破获了3起此类诈骗手法的案件。

禅城市民王先生经朋友介绍添加了一个口罩卖家的微信。该卖家声称新到货一批医用外科口罩,如需购买要尽快下单,先款后货,还发来了所谓库存口罩的图片和视频。王先生看到有货很激动,没多想,便一次性订购了1.1万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将19800元转给了对方。

怎料,到了交货日期,卖家仍未发货。更甚的是,当王先生要求对方退款时,竟然被毫无理由地一口回绝。对方还“口出狂言”,声称自己不怕警察,让王先生尽管去报警,随后便将王先生的微信拉黑了。

诈骗嫌疑人陈某(右)落网。/禅城警方供图

2月7日下午2时,王先生报警求助。禅城民警迅速对案件进行调查,快速锁定了嫌疑人,并于当天晚上11时左右成功将藏匿于东莞某店铺内的诈骗嫌疑人陈某(女)抓获。经查,陈某声称有大量口罩存货的情况纯属编造。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月2日和5日,警方也破获了用同样诈骗手法作案的2起案件,抓获2名嫌疑人,追回全部被骗资金。

禅城公安表示,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已依法严厉打击瞒报疫情、不戴口罩、制假售假、涉疫情诈骗等7大类的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及有关通告,积极向警方举报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案例二销售“三无”口罩 老板被抓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郭美欢 通讯员李健斌报道: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仍在继续,口罩成为时下最紧俏的商品,也引来了不法分子的关注。近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展开行动,查获2500多个“三无”口罩。

禅城公安查获2500多个“三无”口罩。/禅城警方供图

近期,禅城公安在工作中接到市民举报,称在禅城区张槎街道内有人在销售伪劣口罩。禅城公安立即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发现这批口罩均从张槎禅西大道附近一产业园内流出。

随后,专案组民警与专业部门取得联系,将样品送往鉴定机构检测,确认这些口罩为“三无”产品,不但起不到防控作用,还增加了被感染的风险。

警方查获的“三无” 口罩。/禅城警方供图

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民警最终锁定了该批口罩的销售和存储位置。2月7日11时许,专案组展开行动,赶赴位于禅西大道某产业园,对一商家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公司负责人刘某,查获“三无”口罩2500多个。

起初,刘某声称自己是从正规渠道买入的口罩。但当民警要求其出示口罩的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时,刘某却始终无法拿出,最终不得不供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禅城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禅城公安提醒,当前,佛山市公安局已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市民购买相关防护物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务必通过药店、医疗机构等正规渠道购买,若发现经营者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案例三酒吧疫期“顶风”营业2负责人被处罚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郭美欢 通讯员李健斌报道:疫情当前,全国人民响应政府号召减少出门和聚集,助力阻断疫情传播。然而,禅城却曾有一间酒吧“顶风“营业”,导致群众聚集。2名酒吧负责人被依法处罚。

2月4日凌晨,禅城公安环市派出所前台民警接到市民前来举报,称在禅城区环市镇安某工业区的一家酒吧仍在深夜营业,期间有10余名顾客光顾。民警随即前往目标酒吧调查,并根据店铺的登记信息,将酒吧的法人罗某、经营者张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了解,该酒吧面积约180平方米,配有酒吧桌、卡座、DJ台等设施。2月3日晚,张某和员工回到店里开门并播放音乐,随后陆续有10余名客人进店消费聚集,直至2月4日凌晨2时许,客人才全部离去。期间,连同张某在内店内一共有12名工作人员,加上客人超过20人聚集,存在新冠肺炎传播的风险。

当时,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纷纷发布相关抗疫通告和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在2月9日前复工。然而,该酒吧却在深夜擅自开门营业违反上述规定。罗某、张某已被禅城公安依法处罚。

而在福禄路某棋牌室,老板黄某也以身试法提前开业,多名市民在内聚集打牌。民警接到市民举报后,迅速到场,将正在搓麻将的市民全部劝离回家。对于老板黄某,民警则将他传唤回派出所,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目前,佛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已发布了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通告和指引。部分企业已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引下复工。禅城警方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整理丨佛山日报记者郭美欢

原标题丨依法防疫,这些法律知识要了解

◎专题阅读: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禅城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