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不得外挑,不设教育学位!佛山将出台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
住在佛山 2019-11-16 01:50

11月15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提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市住建局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起草了《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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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有几点值得关注:


一、明确服务型公寓的用地性质

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国有的商业用地(B1)或规划可兼容的商业用地(B1)上建设,具备可住宿、休息空间的,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商业类旅馆建筑。其用地性质为旅馆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为B14),其产权年限为40年。

 

二、明确服务型公寓的体量占比

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占商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用地性质兼容商业的,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三、明确服务型公寓的建筑设计

1、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2. 服务型公寓建筑立面应做公建化处理,阳台应封闭且不得外挑,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2、除注明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建建筑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必须集中设置,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首层除外)。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居住空间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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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规范销售

1、在销售商业、办公类项目时,制作专门的《商业、办公类项目重要信息提示》展板并固定在项目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对当期销售商品房的规划功能及使用属性进行公示。

2、签订认购书、合同等,开发商要提醒购房者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明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标准等情况,以及不具备直接入户、入学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因素。

3、除服务型公寓外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不得在商业、办公用房销售过程中以“公寓”“公馆”“×房×厅”等用语或设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样板房误导消费者。

4、批准为办公项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房屋规划用途应统一登记为“办公用房”,不能以“公寓式办公、单元式办公、单间式办公等”用途进行登记。

 

五、买服务型公寓能入户吗?要积分

1、非住宅项目的用水、用电,应按商业办公标准收费和管理,不配置管道燃气设施、教育学位等。

2、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如需办理有关入户、入学手续的,具体应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3、非本地户籍的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等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关于征求《加强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佛山日报记者 吴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