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保最高罚款五倍!《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出台
佛山日报 2019-10-17 17:51

佛山日报讯 记者林嘉慧报道:人证不符、挂名住院、伪造医疗文件和票据……这些欺诈骗保行为一经查实,最高处骗取金额五倍罚款。17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暂行规定》已出台,规定了上述罚款金额。

《规定》共十一章七十条,在吸收其他行政领域执法处罚办理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分别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自由裁量等作出明晰规定。

《规定》明确,各区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市医疗保障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查处涉及主体跨越2个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社会关注度高、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规定》围绕三个层面,重点对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规定。《规定》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待遇的,应当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并按照以下裁量标准确定罚款金额:骗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两倍至三倍罚款;骗取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三倍至四倍罚款;骗取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或组织、教唆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待遇,或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再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待遇的,处骗取金额五倍罚款。

同时,《规定》明确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隐匿、销毁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规定》指出,其他下列情形,则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累计减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主动提供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等立功表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