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普法 以案释法|美颜霜“加料”后果很严重
佛山日报 2019-09-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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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商品质量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贪图利益不顾生产质量的行为最终将自尝恶果。

小黄(化名)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17年底,小黄为开拓美容化妆品市场,找到开设生产工厂的老乡小陈(化名)进行合作。很快,调肤养颜和修护套装的多个产品便研发出来。小黄公司到相关部门做了备案,还给产品起了“高大上”的品牌名。

然而,为达到客户满意的美白、祛斑效果,小黄和小陈合计着往“美颜霜”“靓颜霜”产品里加入违禁添加剂。他们明知这样做违反化妆品卫生标准,但为获得更多利益,仍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批量生产销售。

天网恢恢。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后出现皮肤红、肿、痛等不良反应。2018年6月22日,经佛山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检测,测出产品含有氢醌与地塞米松成分,这两种成分为国家化妆品生产标准中禁止添加使用的添加剂。民警扣押了产品库存。随后,小黄主动到派出所归案,小陈也很快被民警抓获。

面对确凿证据,小黄和小陈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小黄的公司无视国家法律,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2万元,小黄和小陈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判处小黄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小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6万元,判处小陈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4万元。对此,小黄二人后悔不迭。

律师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善鹏

案例中的小黄与小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何谓伪劣产品?广义的伪劣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商标、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

狭义的伪劣产品主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漫画/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