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莫璇 通讯员舒山明报道: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下称《管理办法》),明确了2019-2020年在我市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享受佛山市地方补贴,按照项目实际发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自项目并网验收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
佛山市从2014年开始制定并持续实施分布式光伏奖补政策,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位于全省前列。《管理办法》延续了佛山市政府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支持,提高了实际发电量补贴标准,简化了补贴申报材料,优化了资金管理程序。对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比重、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旨在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引导全社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范围为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留意的是,具备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使用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拒绝接受审查等情形的项目不属于补贴范围。
我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日期为准,自项目建成的次年起,依据当年第一季度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照“一年度一申报”原则逐年提出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主动放弃补助资金。
申报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投资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若违反相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佛山信用”失信黑名单,并将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