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孩子们的暑假多姿多彩,然而儿童对假日里的安全问题往往缺乏识别能力,不懂防范潜在危险,需要社会和家长倍加小心呵护。小学生小隆(化名)的遭遇就是一个鲜明例子。
老黄(化名)是禅城区魁奇二路某住宅小区的一名业主。这天周日傍晚,其11岁的儿子小隆独自跑到小区里头玩耍。小区开放式草坪内有一处孔雀造型大石雕,比小隆还要高,小隆爬了上去。没想到,雕像竟受力倒塌,让小隆一下子跌落在地,左腿划出15厘米长的伤口,鲜血直流,痛得小隆不能动弹。
事故发生后,老黄夫妇赶紧将小隆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小隆受伤的同时有骨折、脱套伤、肌肉部分断裂,伤势较重。为了治好小隆的伤,在接下来的5个月内,老黄夫妇带着他辗转广佛两地求医,数度入院,治疗费前后花去8万多元。
“经我们现场查看,发现孔雀雕像和底座是胶水黏合的。”老黄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索赔,他认为,物业公司未对石雕进行维护导致老化倒塌,且石雕周边也未设安全提醒或隔离设施,才酿成事故。
但物业公司认为,11岁的小隆理应知晓强行攀爬任何物件都有风险,且老黄夫妇也未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义务,他们一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眼看索赔未果,老黄愤然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物业公司对于基底不牢固的石雕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修缮义务,致使石雕倒塌造成事故,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小隆系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下,缺乏安全意识,擅自攀爬小区公共设施,对其自身的伤害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禅城法院判定该物业公司应承担七成责任,需赔偿包括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合共9万余元。

◎律师点评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善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管公司作为石雕的管理人,在无法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法院并非判决物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是认为儿童家长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其依据是家长本身存在过错。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责任,继而划分责任承担的比例。
因此,笔者提醒:无论是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所有人还是其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避免意外发生;而作为儿童的家长,在假期更应该监护好儿童,确保其安全愉快地度假。
原标题:男童爬石雕跌伤 小区物业担责七成
文丨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图丨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