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户籍!每年最高15万!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
珠江时报 2019-04-11 22:35

突然遭遇大病,对任何家庭来说,都是灾难,怎么办?尤其是一次重大手术、长久的康复治疗等等情况,家庭经济一落千丈,因病致贫让人格外心酸。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日前,《佛山市南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新增了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等内容,打破户籍限制,把因病致贫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让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救助。

打破户籍限制

因病致贫群众最高可申请15万元

根据《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南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打破户籍限制,把因病致贫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重点保障。这意味着,一般家庭,如果因为家庭成员突然遭遇大重病,致使家庭贫困,也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 南海原有的政策是针对有低保和临界低保的贫困家庭,没有考虑到月收入低的家庭,一旦这类家庭有成员得大病,他们根本无法承担医疗费用。”南海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直言。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病致贫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必须达到南海医疗救助规定的贫困线。”南海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非本区户籍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如当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50%,还要持有南海区有效居住证,以及参加佛山市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等。

《办法》规定,南海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须同时符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区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  

《办法》还明确,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本区户籍人员回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非本区户籍人员回居住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新增三类群体

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救助托住底线

除了新增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把因病致贫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还新增0-14周岁(含 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和妇女癌症患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以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戈谢病等罕见病患者医疗救助,托住底线,让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救助。

对参加南海区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 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对妇女癌症患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以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戈谢病等罕见病患者,提高其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普通门诊限额增加5000元、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限额增加1万元、住院医疗(首次和二次救助)限额合计增加3万元。

据悉,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书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一站式”服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办法》还明确,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低保临界、特困人员)在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未能及时享受“一站式”服务的,可回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报销。

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重点救助对象到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钱就纳入救助项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免收住院押金。

住院首次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在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在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

住院二次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佛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首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按95%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8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不予救助的医疗费用,如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等。

【知多D】  南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哪些人能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即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本区户籍人员和非本区户籍人员。

《办法》新增哪些医疗救助?

1、新增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本区户籍人员回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非本市户籍人员回居住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2、新增0-14周岁(含 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对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 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3、新增妇女癌症患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以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戈谢病等罕见病患者医疗救助。对妇女癌症患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以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戈谢病等罕见病患者,提高其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

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

文/珠江时报记者 戴欢婷  通讯员 李兆荣 黎兆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