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城镇居民:每月可领200元!只要符合这项条件…
今日三水 2019-03-20 21:59

佛山日报讯 记者黄妙哲通讯员何坚敏报道:昨日,记者从三水区卫生健康局获悉,今日起,三水正式受理《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申请工作,据调查,新的《奖励办法》实施后,三水将有近九千名独生子女父母和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人员可申领奖励金,其中有近4000名居民需新办理申请手续。

2018年12月29日,佛山市新修改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正式公布实施。2018年7月1日,新《奖励办法》正式执行。期间,三水针对该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昨日起,三水正式受理辖区内符合新《奖励办法》相关人员的申请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同时,该办法将之前已享受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亦纳入按月发放奖励范围,并扩大受惠人群范围。

具体而言,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佛山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同时,该四类人群也可申领奖励金,分别为:符合上述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上述负责人提醒,目前三水共有近九千名居民符合新《奖励办法》,除5500余名符合原奖励办法且已享受按月奖励的居民无需再办理手续外,另有近4000名新增人员要带齐相关资料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申领奖励金手续,详情可登录区卫生健康局网站或拨打相关咨询电话进行了解。

一、相关咨询电话

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科:87761267

西南街道卫生人口计生局:87618960

云东海街道卫生人口计生局:88527669

乐平镇卫生人口计生局:87388594

芦苞镇卫生人口计生局:87230682

大塘镇卫生人口计生局:87271915

白坭镇卫生人口计生局:87563020

 二、奖励金计发时间

 1.新的《奖励办法》实施前已领取150元奖励的,根据个人应补发的月数补发增加标准的部分。

2.本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

 3.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4.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单亲家庭只提供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结婚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特殊情况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

1.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养老待遇证明材料);

2.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3.属于“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情形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4.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5.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6.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需要以档案为准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7.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8.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四、取消或终止奖励金发放的几种情形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奖励办法》条件的;

2. 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4.奖励对象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