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商事纠纷多元化解高地,深圳实施“四大行动”迎商事调解新规落地
读特 2026-02-26 16:18

今年5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标志着商事调解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记者近日获悉,深圳市司法局以“规范、专业、开放、协同”为导向,将从登记改革、强化监管、国际合作、调解协同四个方面组织实施“四大行动”,全力推动全市商事调解工作实现新跨越,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探索实践不停步,迎接新规下的机遇与挑战

作为全国商事调解改革的“试验田”,深圳构建制度框架,坚持探索实践,于2022年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并成立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协会。截至2025年年底,全市已登记设立商事调解组织58家,拥有在册商事调解员4535名(其中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405名),累计受理纠纷超89.1万宗,涉及金额约2583.46亿元。

即将施行的《条例》为深圳进一步深化商事调解改革、建设商事纠纷多元化解高地提供了重大机遇,同时,其中设定的准入门槛、监管责任以及对国际化发展的更高要求,也对深圳现有行业生态与监管能力提出了新挑战。为此,深圳市司法局提前谋划部署,把握《条例》实施的战略窗口期,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组织实施“四大行动”为主要抓手,确保《条例》在深圳平稳落地、高效实施,推动全市商事调解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高质量发展。

登记改革攻坚,确保行业平稳过渡

《条例》明确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包括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员及适当专职工作人员等硬性要求。

为确保《条例》施行后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市司法局将率先开展“登记改革攻坚行动”:对现有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和分类指导,协助其在规定过渡期内完成整改提升,同时稳妥推进新申请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避免行业出现“断层”或无序退出,保障市场服务连续稳定。同时,紧密跟进配套细则出台进度,并组织现有调解组织深入学习《条例》及后续配套制度。

强化监管筑基,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

《条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涵盖准入审批、过渡期监管、日常执业监督、投诉处理、信息公示核查等多个环节,要求构建全流程、精细化的监管体系。面对新的考验,深圳将启动“强化监管筑基行动”。

依据《条例》授权,司法行政部门将强化对调解组织执业活动、内部治理、调解员管理、收费规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深圳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协同监管体系,市司法局指导市商事调解协会充分发挥作用,严格实施调解组织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管理,并探索以信息化手段搭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统一公示与动态核查。

国际合作拓展,打造涉外解纷优选地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区位优势,深圳将大力推进“国际合作拓展行动”,以落实《条例》中关于涉外商事调解的专项部署。

行动将聚焦前海、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指引,积极探索引进境外知名调解机构驻深,并争取在全国率先试行商事调解员独立执业制度。同时,支持本地优质调解组织“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此外,还将深化深港澳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推动调解员名册互认、程序互融,巩固扩大“港案港调”等创新试点成果,提升深圳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调解优先协同,优化多元解纷生态

为优化多元解纷生态,深圳将系统开展“调解优先协同行动”。一是深化机制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法院、仲裁机构等进一步完善“调解+司法确认”“调解+仲裁”“调解+公证”等对接流程,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力;二是探索人才培养创新,推动调解员职业标准建设,加强政校协合作,吸纳、储备高素质专业化调解人才;三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举办“深圳调解周”、发布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首选率,让“有纠纷、先调解”的理念深入人心。此外,深圳还将积极争取把公益性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良好发展格局。

编辑 李斌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汤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