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记者获悉新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优化升级,涵盖保障范围扩大、待遇标准提升、服务流程优化等多个方面,切实为市民提供更全面、便捷的生育保障服务。
据了解,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国家、省生育支持政策要求,同时实现与到期旧政策的良性衔接。新版《办法》核心变化集中在五大方面,每一项都与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变化一:保障范围拓宽 失业人员也能享生育保障
新规明确,将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畴,这部分人群将与其他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此前,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期间无法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相关保障,此次调整进一步扩大了受益群体,让生育保障覆盖更多有需要的人。
变化二:待遇标准提升 未就业配偶待遇同步提高
对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来说,新规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提升。此前,未就业配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新规实施后,这一标准将调整为参照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意味着可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大幅提高。
变化三:服务流程优化 产检、津贴申领更便捷
在服务体验上,新规推出多项优化措施,让市民办事更省心。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模式的调整,以往生育津贴需由单位统一申领后再转发给个人,新规实施后改为个人直接申领,资金直接发放到参保人员本人账户,实现“即申即享、按月发放”,避免了中间环节的延迟。
针对产检选点问题,新规也作出人性化调整。对于变更产检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及未就业配偶,若变更前未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变更后待遇标准保持不变;若已发生费用,仍按原定额标准报销超出部分不支付的规则执行,区分情形保障市民权益。同时,产检选点医疗机构将视同普通门诊医保定点机构,不受普通门诊选点规则限制,有效期与产检选点一致,让孕期就医更方便。
变化四:制度规定完善 特殊情形保障更明确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特殊情形下的保障规则。在缴费中断方面,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法,明确了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后的参保状态认定和待遇享受标准,确保参保人同步参加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同时,能同步享受相应待遇。
针对同一胎次需多次终止妊娠的情况,新规明确相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生育津贴可按规定依次享受,但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此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生育相关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费用,将按100%比例纳入核报范围,诊疗项目以本市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未定价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变化五:保障管理规范 生育津贴申领有明确标准
为稳定长期参保预期,新规明确了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长要求。参保人员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月,需在本市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具体待遇享受标准如下: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全额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数(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算)与12个月的比值享受相应津贴;产假或手术休假期间中断缴费的,中断月份的津贴不予发放。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实行一次申请制,申请后该次产假或手术对应的津贴待遇即终止。

文图/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唐格桢
